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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p>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面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p><p>(1)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且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犹豫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您所交保险费数额的100%;</p><p>(2)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且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犹豫期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p><p>(3)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且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犹豫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之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之和;</p><p> </p><p>(4)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且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犹豫期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p> | |
年金 | <p>主险合同年金领取时间和年金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或本主险合同生效后与保险公司约定,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年金领取时间应是主险合同生效满5年后任意一个保单周年日。</p><p> </p><p>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时间和年金领取方式。自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年金领取时间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金额,于保单周年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后给付年金。投资账户减少的投资单位数按照年金领取的保单周年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若保单周年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剩余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险公司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金额时,保险公司将按剩余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年金,主险合同终止。</p> |
投保年龄:18-59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若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时您有支付的保险费尚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我们还将退还扣除初始费用后的尚未分配进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及其在划入投资账户前产生的利息。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下发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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